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最新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